监管走向深水区,细则厘清权责边界
医疗保障基金的安全与高效使用,是社会健康体系稳定运行的基石。近期,一项旨在强化基金监管、明确执法尺度的关键性配套规定正式落地,标志着相关领域的法治化、精细化治理进入了新的阶段。此规定对各方主体的权责进行了更为清晰的界定,并对实践中涌现的各类复杂违法行为认定标准作出了具体回应。
过去几年,通过协议处理与行政处罚等手段,各级监管部门已累计追回巨额资金,并借助智能监管系统避免了进一步的损失,初步改变了监管领域一度存在的被动局面。然而,挑战依然存在。例如,如何准确认定“以非法占有基金为目的”的主观意图,如何统一评价“拒不配合调查”等行为的尺度,以及如何应对支付方式改革后出现的新型违规手法,都亟待制度层面的明确指引。近期曝光的诱导住院、全链条造假套取生育津贴等案件,更是凸显了完善规则、堵塞漏洞的紧迫性。
剑指典型乱象,严打链条式骗保行为
新出台的实施细则,针对监管实践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和典型乱象,进行了重点梳理与细化规定,旨在为打击欺诈骗保提供更为精准有力的法律依据。
- 严惩诱导与协助行为:细则明确规定,定点医药机构通过提供交通便利、违规减免费用、赠送礼品财物等方式,诱使或引导他人冒名、虚假就医购药的,可被认定为欺诈骗保。同时,个人在明知他人实施骗保行为的情况下,仍参与其中并接受好处,也将面临相应处罚。
- 遏制“回流药”非法交易:针对非法收购、销售利用医保基金购买的药品和医用耗材(即“回流药”)这一顽疾,细则将其明确列为打击重点。定点医药机构组织此类活动,或个人长期、多次向不特定对象进行此类交易,均可被认定存在骗保目的。
- 明确协助者的责任: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,若明知他人意图骗保,仍为其冒名或虚假就医购药提供便利,将被认定为协助骗保。监管案例显示,曾有药贩持多张他人医保凭证集中开药,而相关医务人员未尽核对义务便予配合,此类行为即属此列。
此外,对于参保人员将已由基金支付的药品、耗材或医疗服务转卖牟利,或超出合理治疗需要大量购买并转卖等行为,细则也明确了其违规性质。同时,药品追溯码的效力得到确认,可作为执法取证的重要依据。
坚持过罚相当,推行分级分类信用管理
在保持对欺诈骗保行为高压打击态势的同时,新规也体现了精准监管、过罚相当的原则。细则参照相关法律精神,明确了“轻微不罚”与“首违慎罚”的适用情形。对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、未造成危害后果的,不予行政处罚;对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,可以不予行政处罚。这种区分对待的方式,有助于提升监管的合规性与效能,更好地保障守法参保人的权益。
信用管理作为现代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,其作用在新规中得到进一步强化。相关部门正分类推进医保信用管理机制建设。例如,自2025年起全面实施的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制度,借鉴了“驾照式记分”模式,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分级分类管理。制度运行以来,已对一批违法违规人员采取了暂停支付资格或记分处理,实现了惩戒极少数、教育大多数的效果。
对于广大参保人员,细则规定将建立分级分类信用管理机制。依据违法情节的轻重,可采取法治教育、要求作出守法承诺、加强其就医购药的审核复核、限制定点医药机构选择范围、加强智能监控提醒,乃至公开违法违规信息等多种措施,引导其合理、合法使用医保基金。
筑牢制度堤坝,护航保障体系行稳致远
此次实施细则的出台,本质上是将上位法的框架性规定,转化为清晰、可执行、可追责的操作标准,旨在打通监管落地的“最后一公里”。它不仅回应了支付方式改革、长期护理保险等新领域带来的监管需求,也为认定DRG/DIP支付下的基金损失等专业问题提供了制度依据。
医保基金监管是一场持久战。从宏观的法律法规构建,到微观的执法标准统一,每一步都关乎制度的公信力与群众的获得感。新规的细化与明确,如同为基金安全划定了更清晰的红线,既是对违法者的警示,也是对守法者的保护。随着监管工具的不断完善与执法能力的持续提升,确保每一分“看病钱”、“救命钱”都用在刀刃上,将成为维护医疗保障制度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坚实保障。